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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紅網桂陽5月30日訊(通訊員 陳益清)永州市新田縣蔣某因涉嫌持有槍支狩獵野生動物,被桂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、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。2014年5月30日,桂陽縣人民法院一審有罪判決,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,罰金一萬元。
  2014年2月18日,被告人蔣某同秦某、顏某(另案處理)各自攜帶一把自製的土銃,到桂陽縣塘市鎮、流峰鎮境內打獵。在桂陽縣塘市鎮、流峰鎮境內,蔣某和秦某、顏某用攜帶的土銃打死三隻野雞。經鑒定,蔣某攜帶的土銃為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,具有殺傷力;獵獲的三隻野雞均為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雉雞。
  2013年7月17日,郴州市林業局在全市範圍內印發了《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》,該通告規定2013年7月18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為禁獵區,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獵捕、殺害陸生野生動物。
  (原標題:男子禁獵區內非法持槍打野雞獲刑六個月罰金一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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